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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装鞋柜拆除公共墙体 酿成命案赔偿50余万

 
2018-03-02 09:01  来源:  作者:肖红波、金琦  阅读: 次  打印

    

不少业主在家庭装修时喜欢对房屋相邻的公共部位进行改造利用,扩大自家房屋的使用面积,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南通市小区业主为将公共部位改造成鞋柜,要求装修公司将过道墙体拆除,导致隔壁房屋的装修工人从该处坠落身亡。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拆除公共墙体的业主及装修公司共同赔偿工人家属53元。

  

钱某系皇家花园小区某幢301室业主,2016年10月,钱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交由装修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因房屋大门过道外侧有一处闲置公共空间,充分利用这处空间不少业主将墙体拆除后安装了鞋柜,因此钱某要求装修公司将该公共部位改造成鞋柜。为此,装修公司11月3将过道外墙的部分墙面拆除,形成一个门洞,将公共空间与过道打通,却未进行任何遮挡或提醒。与此同时,隔壁302室的房屋也由正由另外一家装修公司装修,11月8日施某接到通知与工友一起302室负责木工工程施工晚上6点左右,天色渐暗结束工作后打算回家只需从302室出门后左转进过道走不到两米就有一道防火门,推开防火门即可乘坐电梯或走楼梯下楼。但是初来乍到的施某对路线不熟,也不清楚过道照明灯光的开关位置,借着昏暗的自然光,他紧邻着防火门的301室开挖的门洞认作楼梯口,走进去后一脚踏直接从三楼摔落至地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施某的家随后向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装修公司小区物业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庭审中,钱某认为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装修公司负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则表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并不包含涉案墙体的拆除,装修公司是应钱某的要求义务帮忙拆除,应当由钱某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其在业主装修之前已书面告知过装修注意事项,在发现钱某有违规装修行为后,也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整改,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闸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改建、侵占公共部位。钱某应当清楚房屋公共部位不得擅自拆除,仍然指示装修公司拆除墙体;装修公司具备专业知识,对于公共部位墙体不得私自拆除知晓,但依旧拆除了该墙体,双方构成共同侵权。钱某、装修公司拆除外墙后,改变了房屋的原有封闭结构,应当预见到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本应设置警示标志或保护措施而未予实施,导致施某失足摔落身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单位,在钱某装修房屋前告知其不得拆除公共部位,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但其在巡查中发现301室违规拆除公共墙体后,除了张贴整改通知单外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在拆除墙体处设警示标志,亦没有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结合小区其他业主也存在改造公共部位的情况,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某长期从事装修工作,在陌生装修环境中行走本应提高警惕,却未通过照明观察清楚四周环境,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港闸法院认定施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钱某、装修公司私自拆除墙体,次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以及施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审判决钱某、装修公司承担成责任,连带赔偿5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成责任,赔偿7万余元。宣判后,钱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后撤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屋装修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还涉及公共利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为了自身便利,破坏公共部位房屋结构,酿成命案,需要为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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